2025年4月23日 星期三

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溝通協商,於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

114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06號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2月7日「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因補助所致生問題研商會議」之會議結論辦理。
  2. 查社會福利基本法(下稱社福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就受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協商之代表,得由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推舉之。」及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3. 社福基本法明定各級政府於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就福 利服務內容溝通協商,因前述福利服務溝通協商內容可能 涉及採購之招標文件,爰各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協商,應 視協商內容是否涉及具體個案採購,適用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之情形及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1. 社會福利政策框架協商:未涉具體個案採購招標文件, 非屬採購法規範範圍,亦不涉及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之規 定。
    2. 社福採購案件個案協商:涉及具體個案,且協商內容涉 招標文件,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之招標文件 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社福採購案件亦應適用; 為使上開協商程序符合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 依該項但書規定,透過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方式排除該 項本文之適用。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政府採購 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前揭公開說明或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 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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