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下稱本小組)112年年終檢討會議主席指(裁)示事項辦理。
- 本小組於114年第一季(114年1月至3月)進行稽核監督,發現部分機關學校辦理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採購案件,有以下缺失:
- 開標作業未落實分段開標: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第2項第1款規定:「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爰評分及格最低標係就評分及格之廠商開價格標,故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時,不應開啟投標廠商價格文件。
- 查部分機關學校於第一階段審標文件中,已包含投標廠商標價清單在內;於採購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時,於審查總表記載廠商標價;於投標須知勾選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惟招標文件卻僅檢附「投標封」,未考量分段開標特性將各段標之標封納入招標文件。爰請各機關學校留意評分及格最低標辦理程序,並建議可至本府採購專區/市府採購業務/投標須知項下下載「臺中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評分及格最低標)」參考使用,避免錯漏,以維程序完整。
- 法規用語誤植: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 查部分機關學校於辦理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案相關文書作業時,將「審查委員會」誤植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誤植為「評選」等情,相關用語應依法定文字使用,以確保採購文件表述之正確性。
- 上述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採購案件缺失態樣,嗣後將列為重點稽核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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