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4日 星期四

113年度審議採購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之常見爭議及建議意見

  1. 招標機關宜允審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所陳內容,如屬釋疑之請求或異議之提出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第75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廠商對機關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釋疑之答復認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是以,招標機關應審慎評估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所陳之內容,如屬釋疑或異議者,應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而不受廠商所述字樣為陳情或其他用語之限制,此有最高行政法院43年度判字第3號判例可參。
  2. 招標機關於履約過程如有紛爭,可善用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進行諮詢,並宜與廠商妥善溝通,以解決契約糾紛:
    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規定,機關於辦理採購時(不限於巨額工程採購),得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並遴聘具有專業能力之人員,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提供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機關設有(會)計及政風單位者,該小組開會時應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是以,招標機關於履約過程中如遇有契約之解釋、適用疑義,或與廠商因履約發生紛爭時,得依上開法令規定成立該小組,供招標機關為諮詢,以協助招標機關解決相關爭議;又採購契約性質係屬民事契約,履約爭議亦屬私權糾紛,本得由契約雙方基於誠信和諧、妥為溝通,以協調解決之,雙方亦得另行約定其他解決方式(如變更契約等);倘雙方盡力協調仍未能解決時,仍可循民事訴訟、履約爭議調解、仲裁或相關程序處理之。
  3. 有關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事件,請招標機關審慎評估同意調解建議(調解方案)之可行性,以促紛爭解決: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爭議,機關與廠商如未能達成協議時,得向申訴會申請調解;申訴會應提出調解建議(調解方案),倘因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致調解不成立時,廠商得提付仲裁,且機關不得拒絕(即強制仲裁程序)。本府申訴會辦理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案件,指派具有法律及工程專業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並於充分審酌雙方主張及事證資料後,擬具公平合理之調解建議,期能協助雙方解決爭議。建請招標機關於調解程序進行中,宜就其主張提出完整論述並應善盡舉證責任;於收受調解建議時,亦請分析調解建議之可行性,並審慎評估調解不成立之後續爭訟程序結果及勞費,如可透過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宜允同意調解建議,更符合機關程序及實體利益。
  4. 有關工程採購契約如有變更之必要者,請雙方宜允就變更後之各項契約條件妥予協議,以杜紛爭: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契約範本第20條第1款規定,機關於必要時,得在契約約定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如變更部分涉及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亦得就該等變更部分另行議價;雙方宜就變更後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或付款期程等項,妥予協議。請招標機關於辦理契約變更時,宜參酌變更(或新增)工項之繁簡及施工條件等,與廠商充分溝通,酌予合理工期,並建議就展延工期所可能增加之必要費用併予協議,以免生爭議。
  5. 招標機關於擬定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時,請衡酌工程需求及預算等,擇定適當之計價方式: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3條及第4條規定,契約價金之結算方式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建造費用係以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但應扣除約定之除外費用)計之;對於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增加監造服務期間,如未經雙方另行協議計價者,得按比例法,或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請招標機關於擬定招標文件時,衡酌工程需求及預算等,慎予擇定上開計價方式,如認上開規定未盡明確者,併請於擬定招標文件時,詳予敘明,以杜爭議。
  6. 有關工程採購案件,請招標機關敦促廠商善盡保固責任,並於保固期滿前確實勘查廠商是否已完成保固責任: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規定,結構物及非結構物保固期間,應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分別為5年、1年,機關於保固期滿前,得通知廠商派員會同勘查保固事項,如發現瑕疵,應由廠商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機關於保固期滿且無待決事項後,應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並載明廠商完成保固責任之日期。請招標機關應依約敦促廠商於保固期間善盡保固責任,並應注意於保固期滿前,勘查廠商是否已確實完成保固事項,避免因機關人員更替或業務調整等因素,而遲誤保固勘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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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 政府採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
  2.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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