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 星期一

政府採購驗收實務:作業流程、文件要領與常見爭議

主旨:本公司與中華發展人才培訓中心訂於108年4月19日(星期五)於「臺中地區」開辦「政府採購驗收實務:作業流程、文件要領與常見爭議」課程講座,歡迎貴單位派員參訓,並請惠予公告轉知。
說明:
一、採購與工程與驗收程序與重點實務(驗收發起者、峻工認定、驗收期限、危險負擔、抽驗技巧、驗收不合格、不一致處理與免責事項之問題與處理等)、程序、期限多久是什麼?怎麼抽?怎麼驗?圖說基礎:圖、清單、現地?驗沒過:可否歸責廠商如何處置?減價、改善、第三人改善、解除終止?罰款如何?怎麼降低又如何救濟求償?本中心再次安排兩位經驗豐富的實務講師來跟採購領域的人員分享實務界必須瞭解的政府採購驗收實務議題:作業流程、文件要領與常見爭議,且針對通案與個案提供文件與製作要領,讓您熟悉正當程序與作業流程,並分享寶貴實務經驗,協助學員掌握驗收的風險與談判技巧。
二、本課程已經申請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備為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規定之課程,並訂於108年04月19日(星期五)假臺中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原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求是書院)(402 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台中舊酒廠) )舉辦。
三、各項課程資訊、報名簡章請詳閱附件說明,並得逕自官網WWW.CTDTC.COM.TW直接線上報名並瀏覽多元活動內容。

2019年3月14日 星期四

朝陽科技大學108年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1月31日工程企字第 1080002717號函辦理。
二、旨揭課程為充實採購專業人員知能,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及品質,預防採購缺失之發生,並建立採購專業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採購專業人員辦法之規定,結訓後考試測驗成績合格者將發給訓練及格證書。
三、「基礎班」課程共70小時、「進階班」課程共50小時(均含期末測驗4小時),並於結訓後依職務所需,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或教師進修時數。
四、詳細課程優惠資訊及報名作業,請參閱本校推廣教育處網址:http://ec.cyut.edu.tw/。

2019年3月13日 星期三

108年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基礎班第2期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95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請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指派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同仁參訓;旨揭受訓名額70人,各機關學校以薦派1名參訓為限;訓練費用每人新臺幣4,900元整,由學員自行支應或向任職機關申請補助,本處不負擔訓練費用。
二、報名時間及報名方式:請於108年3月19日上午9時起至https://goo.gl/forms/bfoXyxeV4nUi6Xs53填列相關報名資料,並提交表單完成報名程序(如附件系統畫面),本處將依報名時間先後排列優先順序,至本期名額額滿為止。報名經錄取後,將另行以E-mail通知並寄送報名表及公庫送款單,請於收到報名表及公庫送款單後3日內完成繳費程序(未依限繳交費用者,依序由候補名單遞補),報名費用繳交後,請備妥報名表及繳費收據正本逕送本處(採購管理科)開立收據。
三、協助配合事項:
(一)訓練班務資訊及課程資料將公布於「本處全球資訊網首頁-採購管理-臺中市政府採購專區-臺中市政府108年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基礎班第2期」項下,不另行通知及提供紙本講義,請派員準時參加並核予參訓人員公假。
(二)參訓人員依實際上課時數授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護照認證時數;另為珍惜訓練資源,如經報名錄取,因故無法參訓者,須填具取消報名申請表(同置於前項網頁專區項下)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送交本處憑辦。
(三)為響應一次性用品源頭減量政策,請參訓學員自備環保杯具使用;另請儘量搭乘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如有停車需求,持本書函得至臺灣大道市政大樓附屬平面層或地下一樓(不適用電子票證設備刷卡免費停車,請務必按鈕取晶片扣進場)/陽明市政大樓平面路邊(外)停車場免費停放;請務必配合「車頭朝外、面向車庫」停放,離場時於本書函上直接事先註明車牌號碼_______、姓名_______、聯絡方式_______,以節省銷單(磁)等候時間,於課程結束後,交還至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一樓新市政服務中心/陽明市政大樓交通局櫃檯辦理手續後,再行取車離場。

2019年3月11日 星期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五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失能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致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第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失能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失能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第十一條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