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 星期三

在「臺銀共約」下訂了產品-沒自動帶入標章字號-至綠色採購-自行帶入標章

共約下訂電腦被通知不符合綠色採購,廠商說輸入所附環保標章證書字號即可,參考簡報:「如何更改統計分類為環保產品?」似乎可行,流程如下:

  1. 2.網路申報 → 查詢申報資料
  2. 選擇年度月份 → 查詢申報資料 → 詳細資料

2022年11月18日 星期五

「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管理計畫」111 年度填報及推動作法說明會

  1. 本說明會採網路報名,至各場次人數額滿為止。
  2. 報名網址:https://www.ftis.org.tw/active/sp1111121295284.htm (亦可於報名期間由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填報網站-最新消息與活動處點擊連結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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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 星期四

新聞局「大臺中記事紀錄片計畫」成果作品

  1. 依據本府新聞局111年11月16日中市新影字第1110008456號函辦理。
  2. 本府新聞局2021年委託專業紀錄片工作團隊廣泛發掘值得記錄的臺中在地原住民人物故事、生活經驗、社會脈動、環境議題,期望民眾透過紀錄影片深刻認識臺中原住民族多元、真實的樣貌,提升市民對原住民文化的關懷與認同,並扶植紀錄片創作人才與影視產業發展。
  3. 本案成果作品之紀錄片《重返舊部落Srasit》(觀看連結:https://youtu.be/GoFYzmOz89I),片長25分45秒。
  4. 本府新聞局擁有旨揭影片著作權,貴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另有其他重製、改作、編輯使用需求,應事先經該局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並不得為其他營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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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3日 星期日

111年教育部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25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360號函辦理。
  2.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18及19條規定:對於新進人員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少於3小時,並每3年至少應該再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3. 另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災害統計,「被切、割、擦傷」、「與有害物接觸」、「與高、低溫接觸」及「火災」為本(111)年度第1季及第2季校安通報中最大宗事故災害,顯示學校應加強落實校內師生、工作者安全衛生意識及危害辨識能力,完善教育訓練以及工作安全衛生守則,除了保護學生,更要保護校園的每一位工作者,以建構安全無虞的學習環境及工作環境為目標。
  4. 本年度教育部辦理「111年種子師資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共7場次,採線上辦理,課程資訊如下(簡章如附件):
    1. 參訓對象:高級中等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
    2. 時間:
      1. 高級中等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衛生基礎-1,訂於111年11月7日(一)。
      2. 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衛生基礎-1,訂於111年11月9日(三)。
      3. 高級中等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安全衛生基礎,訂於111年11月11日(五)。
      4. 高級中等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基礎,訂於111年11月14日(一)。
      5. 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衛生基礎-2,訂於111年11月16日(三)。
      6. 高級中等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衛生基礎-2,訂於111年11月18日(五)。
      7. 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衛生基礎-3,訂於111年11月23日(三)。
    3.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1年11月2日或額滿為止,每場次報名人數為100名,依報名先後,額滿為止。
    4. 報名方式:
      1. 一律採線上報名,請至「教育部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https://www.safelab.edu.tw/)之「活動報名系統」填寫報名資料。
      2. 為利本課程報名額滿後,可依照順序進行候補名單排序,請於預計參與之場次額滿後填寫表單連結內容(https://forms.gle/iGwF57ZxpzQygEoE7)排序候補。
  5. 本次課程考量開學期間學校教職員工外出上課較不易,為擴及較多受眾,採線上課程方式辦理,通訊軟體使用Google Meet,課程前2天將發送電郵通知,提供線上會議室網址。
  6. 請各服務單位惠予參與研習人員公(差)假。
  7. 如有研習相關問題,可逕洽教育部委辦團隊中原大學環境風險管控研究中心葉小姐(電話:03-2654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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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4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

  1. 依據本府勞工局111年11月3日中市勞動字第1110055499號函轉勞動部111年10月28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959B號函辦理。
  2.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 36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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