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4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

  1. 依據本府勞工局111年11月3日中市勞動字第1110055499號函轉勞動部111年10月28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959B號函辦理。
  2.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 36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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