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日 星期三

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8日(76)台勞動字第501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即具有契約終 止權及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之權利,於勞 動契約消滅時,即得請領退休金;因此,符合自請退休條 件之勞工因故死亡,得由繼承人繼承退休金給付請求權, 向雇主請求給付。爰旨揭函釋及勞動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 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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