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1日 星期五

有關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3 年12月31日止賡續試辦加班餘數合併之規則一案

  1. 依據本府111年10月17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274662號函辦理。
  2. 旨揭加班餘數合併規則說明如下:
    1. 每月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同仁可選擇請領加班費,或合併計算以「小時」為單位補休。請各機關覈實審認加班事實。
    2. 不同月份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可合併計算補休時數,惟補休不得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所規定之年度期間。如補休期限屆期時,未補休時數(含未滿1小時之餘數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結算核給加班費。
  3. 非使用WebITR之機關,其差勤管理系統調整方式,應符合上開加班餘數合併規則,並由各機關依其系統架構規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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