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本府111年10月17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274662號函辦理。
- 旨揭加班餘數合併規則說明如下:
- 每月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同仁可選擇請領加班費,或合併計算以「小時」為單位補休。請各機關覈實審認加班事實。
- 不同月份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可合併計算補休時數,惟補休不得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所規定之年度期間。如補休期限屆期時,未補休時數(含未滿1小時之餘數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結算核給加班費。
- 非使用WebITR之機關,其差勤管理系統調整方式,應符合上開加班餘數合併規則,並由各機關依其系統架構規劃調整。
508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