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 星期二

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具投票權之勞工,其 工時、工資給付規定

  1. 依臺中市政府112年12月22日府授勞動字第1120372910號函轉勞動部112年12月15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8861號函辦理。
  2. 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於107年11月8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具投票權之勞工,其工時、工資給付規定,請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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