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工程會115年10月7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468號函辦理。
- 旨案關於機關採購植物類農產品之採購法適用原則,補充認定如下:
- 財物採購案件:機關辦理採購,如標的為切花、盆花、盆栽或其他以植物本體為交易標的之農產品,且個案性質屬財物採購者,依一般社會通念及交易習慣,應認屬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採購法。
- 工程採購案件:機關採購前揭產品,如屬工程採購之一部分(例如景觀綠化、植栽工程、環境改善工程或景觀造園等),因非單純財物採購,且其交易方式及特性與第(一)點有別,仍應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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