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15年9月29日中市勞動字第1150056310號函復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5年9月17日府授教秘字第1150322465號函辦理。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依實際需要定之。」及本府115年9月3日府授人考字第1150281359號函釋之意旨,如經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勞工,參與各項選務工作期間屬原約定工作日之部分,雇主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給予公假;如遇非屬原約定之工作日者,應依講習時間覈實審認核予補休時數,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115年8月12日中選務字第1150023938號函,於選務工作完成後,經行政院同意准予補假2日;如非經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人員,應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報備有案,始得辦理公假登記及補休事宜。
- 爰,該勞工為非經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依前開函釋,應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報備有案,始得辦理公假登記及補休事宜;反之則否。
- 本案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 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 2字第 1070131393 號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 ,依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七○一三一四六○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 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 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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