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2日 星期一

加強督促轄內事業單位確遵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有關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等情

  1.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提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2. 勞工下班後,雇主如欲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要求勞工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其提供勞務之時間,當應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休息等規定之規範。勞雇雙方並可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妥為約定工作時間及出勤紀錄記載相關事宜。另,依勞動基準法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3. 雇主應尊重勞工下班後之休息權益,有關勞工下班後能否聯繫、是否提供勞務等事宜,可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約定,勞雇雙方亦宜事先溝通、約定,以減少爭議。
  4. 為免雇主濫用通訊軟體交辦勞工工作,致影響勞工健康福祉,請加強督促轄內事業單位確遵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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