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3日 星期四

有關本市社區大學借用學校場地相關租借費用計算疑義案

  1. 依據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6條及臺中市社區大學借用機關學校場地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辦理。
  2. 依據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教育局得自行設置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社區大學;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社區大學借用機關學校場地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另定之。
  3. 社區大學為本局委託辦理之終身學習重要施政計畫,為鼓勵市民參與終身學習,有關社區大學借用本市所屬學校校園場地應優先適用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臺中市社區大學借用機關學校場地作業要點,合先敘明。
  4. 依臺中市社區大學借用機關學校場地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教育局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得申請借用校園場地,並免繳交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且水電費或清潔費得擇一減半收取。本點條文所稱「水電費或清潔費得擇一減半收取」係指自前開費用中任擇一項,且僅需繳納該項二分之一費用,另項免繳。

113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