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舍拆除情形:
- 校舍完成報廢程序:請填報「校舍現況證明書」,將該棟校舍使用狀態勾選為「已報廢」。
- 校舍獲核定拆除經費後:請填報「校舍現況證明書」,將該棟校舍使用狀態勾選為「待拆除」。
- 校舍完成拆除後:請填報「校舍現況證明書」,將該棟校舍使用狀態勾選為「已拆除」,並提供拆除證明。
- 校舍興建年代:務請以西元年填報,倘建物興建年代不明則請填「0000」(4個零)。
- 上開相關證明文件均請各校檢附相關資料報本局辦理,並由本局各科(室)至校舍管理系統確認該棟校舍之使用狀態,無須函報國教署進行使用狀態之變更。
- 惟倘欲變更之欄位係「校舍構造別」、「興建年份」、「幾何立面規則性」或「平面耐震性」等4項欄位,請填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建物資訊異動申請表」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報本局,由本局各科(室)彙整欲修改之學校後於114年4月30日前函報國教署辦理更正。
- 校舍新建情形:
- 學校有拆除重建或新(增)建校舍者,請於取得該棟校舍建物使用執照後,至校舍管理系統新增該建物相關資訊。
- 凡學校有新增建物資訊或進行建物資訊異動者,由本局各科(室)承辦人至「校舍管理系統/建物資訊確認」功能項下進行確認,經確認後之建物資訊始能呈現於「學校建物資訊明細表」之報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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