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0日 星期四

勞動部有關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警衛勤務」之機關,警衛人員於休息時間有受機關指揮監督提供勞務事實,立約商可計收服務費

  1. 依臺中市政府115年9月8日府授勞動字第1150301758號函轉勞動部同年月1日勞動條2字第1150148551號函辦理。
  2. 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依前開規定,除符合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勞工繼續工作至多4小時,雇主即應給予其連續30分鐘之休息。所稱「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前開休息時間因不受雇主支配,得不包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不給薪。爰雇主應依上開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惟雇主於約定休息時間內如事實上未予勞工休息,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3. 次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50017685號函略以,訂購機關及訂約廠商於履約過程,均應依契約約定辦理,並符合勞基法等相關法令。復依臺灣銀行採購部115年7月24日採購交二字第11500051181號函略以,保全人員(即共同供應契約所稱警衛人員)休息時間計費扣減一節,仍須視該休息時間是否確實為保全人員可自由利用之時間,倘休息時間仍受機關指揮、監督而留守值勤,因非保全人員可自由利用時間,應計收服務費。
  4. 基上,倘警衛人員之休息時間仍受指揮、監督,事實上未予休息,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請輔導轄區內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警衛勤務」之訂購機關及訂約廠商應依上開說明之契約約定辦理,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保障警衛人員之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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