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6日 星期六

勞動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

  1. 臺中市政府115年5月12日府授勞動字第1150146888號函;勞動部115年5月6日勞動福3字第1150153115號函。
  2. 查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依該款意旨,係規範勞工於年滿65歲前受僱於同一雇主,持續受僱至其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以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
  3. 因勞動契約須經勞雇雙方合意,雇主僱用勞工時,如既已知悉勞工已年滿65歲,嗣後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因與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意旨涵蓋之情形有別,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雇主如再以勞工年滿65歲強制其退休,將與該款規定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之意旨不合;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之情事,始得為之。
208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