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閱: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另依工程會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中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附表為參考性質,並刪除存有上限意涵之文字,故該會92年5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197650號函(公開於該會網站),即日起停止適用。
1832
查109年9月9日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之修法理由,係為增加機關因案制宜考量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訂定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之彈性,本條所定之附表修正為參考性質(公開於該會網站)。
準此,技服辦法第29條各附表所列百分比均屬參考性質,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應依個案採購特性(例如但不限於工程地點與接近之難易度、服務內容等)、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技服辦法第25條之1規定,併請參閱。
194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