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4日 星期一

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間如有更正招標公告情形,應強化之處置作為及落實相關配套措施

  1. 依據工程會115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207號函辦理。
  2. 機關辦理個案採購倘須更正招標公告,變更招標文件內容,為避免廠商仍沿用舊版招標文件投標而遭判定不合格,衍生採購爭議並影響行政效能,請各機關於辦理更正招標公告時,依工程會上開號函策進作為辦理。
  3. 依工程會函文,強化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之處置作為有:
    1. 合理延長等標期,倘涉及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廠商資格之放寬或招標標的數量之明顯變更者,應視為重大改變,適度延長等標期(請參閱該會107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7490號函)。
    2. 詳實揭露更正資訊,例如於「附加說明」欄位明確標示本次更正涉及招標文件版本異動。
    3. 落實文件版本管理,於招標文件首頁及更正公告中明確標示「最新修訂日期」。
    4. 允許廠商更正或撤回機會: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參閱該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
    5. 主動通知更正公告日前已投標廠商,提示其撤回投標文件。
    6. 避免爭議並保障廠商權益,更正公告作業至遲應於截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完成傳輸(請參閱該會114年1月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01號函,以上函均公開於該會網站)。
  4. 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之目的係為完備招標內容,執行過程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落實主動通知與合理延長等標期,以保障廠商合法權益並提升採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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