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0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311 號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

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

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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