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311 號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
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
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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