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013601號函辦理
有關上開採購,經彙整「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及「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意見,說明如下:
- 按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3條、第5條、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相關規定,從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設備及其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且屬供公眾使用或非簡易設備(冷凍空調設備單一主機超過10冷凍噸或5馬力),應由具領有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公司營業項目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及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等資格之業者執行。爰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招標作業,倘屬供公眾使用或非簡易設備(冷凍空調設備單一主機超過10冷凍噸或5馬力)者,機關訂定廠商投標資格應考量上開規定。
- 另查商業團體分業標準,能源技術服務商業係指從事新淨潔能源(包含太陽能、生質與廢棄功能、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抑制移轉尖峰用電負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規劃、可行性研究、設計、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相關軟硬體構建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機關辦理節能改善措施採購案如屬整體系統化改善案(包括但不限於冷凍空調設備),且得標廠商為「能源技術服務業」者,倘履約項目涉及冷凍空調業部分,考量該部分屬特許行業,應交由符合法規之冷凍空調業執行。
- 機關辦理旨揭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爰招標機關應視個案特性、規模及採購主體等綜合考量,配合採購策略,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符合個案需求之投標廠商資格,例如同法第24條、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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