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本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道路施工應經許可後始得現場施工施工,請貴機關辦理本市路權範圍之一般性案件、搶修案件及計畫性案件時,皆應設置新式施工告示牌,其中管挖、搶修及道路工程採黃底黑字款式,同法第25條辦理之道路挖掘後路面修復,包含全幅刨封、車道修復等工程,採橘底黑字款式執行。
- 告示牌採乙種圍籬輔助設置,設置後須達穩固目的;材質以鋁板為主,版面採橫式告示尺寸為172CM*90CM,牌面應具反光性能,整體高度(含乙種圍籬)180CM(詳附件2-P.1~P.6);倘以拒馬型式輔助,告示牌最上緣至少離地面150CM(詳附件2-P.7~P.8),不得任意更改。
- 現場道路施工未撤除工作面者,均須留設告示牌面,以供用路人辨識;如道路工作面撤離後,告示牌面始可撤除。
- 告示牌面內容所備註之執行單位為路權申請單位,不得以施工廠商取代,納統一挖補代辦工程者統一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示意。
- 告示牌設置機制及牌面內容請詳附件2(可至本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下載專區下載使用)。
相關連結:
-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
https://tcroad.taichung.gov.tw/TCDIG/home/Main - 臺中市市道路突發性事故之緊急處置程序
https://tcroad.taichung.gov.tw/TCDIG/download/D1120012.pdf - 搶修告示牌範例(管線類)
https://tcroad.taichung.gov.tw/TCDIG/download/D1120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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